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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程序性规定

来源:咸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01-14 09:42:06

当然在税务评估的实地核查阶段,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偷逃骗抗税的行为,评估人员就不能继续查了,得移交给稽查部门,另外如果发现纳税人有关联方交易,比如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低价销售货物给关联方,评估人员同样不能检查,得移交国际税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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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直接面对的主要是纳税服务部门、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咸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二、关于12366,首先12366的属性是纳税服务,而不是行政执法,因此12366的答复仅是咨询服务性质,充其量仅供参考,不是包教包会,不会不收学费,另外12366是有题库的,而题库里的答案往往和纳税人问的特殊情况并不吻合,此问非彼答现象很多,你问你的,他答他的,必竟12366工作人员按题库答题,不按自已理解答题,较起码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边足矣,所以对税收的学习,还是立足于自学,以及求助于有公信力的专家为妥。

  三、关于纳税评估,程序大致是这样的,首先由金三等系统推送疑点,注意,疑点正如犯罪嫌疑人一样,不是罪犯,你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清白的,评估第优异程就是对推送的疑点由税务机关内部案头核实,小问题的话,直接打电话让你纠正,如果说税务机关仍不能核实明白,第二步必须走询问约谈的流程,不去企业,要么发通知书让企业书面答复,现在有些先进地区,直接在网上开通直播间,面对面在线询问,避免疫情传播,如果还是解释不清,就是较后一个环节,下户检查,注意评估三个流程是环环相扣的,不能跳跃的,比如没有询问约谈,就跑到你企业来了,这是违法的。

  对于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环节,是有严格要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所以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个考核,比如有疑点的100户,下户检查的概率不会超过5户,你不能说下了100户,户户要去企业核实,那你这税务机关不就是扰民嘛,你的考核指标就过不去,所以税务机关在案头核实与询问约谈阶段就会结束绝大部分案子,这时候的处理一般是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纳税人采纳了,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了结,那么这个时候就很考验你财务人员的水平了,税务评估人员的意见对不对?我看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是稀里糊涂的,一个心理是交点钱早早了结这个事,另一个是税务人员说的好象有道理,我也不太懂,就以税务人员的说法为准吧。

  注意啊,如果你听了税务人员的,你是自行申报啊,把自已的主动权拱手交给别人,以后发现自已申报错了,这就是你自个的错了,怨不得别人罗,所以在这个阶段,自已水平要过硬,坚持自已的正确观点,进行合理解释,争取有利于纳税人的结果。

  纳税评估较后一阶段实地核实,就是入户检查了,入户检查一般多多少少会有问题,不仅是推送的疑点,更多的是进户核查后看账发现的其他未推送的疑点,税务机关入户检查就要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有问题的,就要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意这就是税务机关的以我为主了,你执行也得执行,不执行就只能走行政复议程序了。

  当然在税务评估的实地核查阶段,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偷逃骗抗税的行为,评估人员就不能继续查了,得移交给稽查部门,另外如果发现纳税人有关联方交易,比如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低价销售货物给关联方,评估人员同样不能检查,得移交国际税收部门,因为关联方纳税调整一调就是调两家,即纳税人和他的关联方,涉及两家的主管税务机关,这个评估人员就没有权利了,也只能移交,所以现实当中发现很多,企业无偿借款给他人,评估人员就要企业调增利息收入补企业所得税,这是典型的超越执法权限的无效执法行为,但又有多少纳税人知道了?

  四、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先选案,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非企业纳税人被计算机选中的概率分别是20%、3%、1%,另外就是推送的案件,比如打虚打骗之类的,所以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水平要过硬,说过硬,现实当中能做到的不多,当然这就是财务人员与企业股东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这类问题了,没有太多的办法。

  此后就是检查,有调账检查与入户检查,这个方面财务人员就要注意了,要有理有利有节的陈述自已的意见,你态度谦和的说出一些有力的意见,检查人员对你没准另眼相看,比如我在上财给几个省的稽查人员讲过几次课,我的观点就得到了他们大多数人的赞同,其实我以前在税务局也干了十几年,我的观点是拿的住就拿,拿不住你拿什么了,又不是自已的钱,你多收税引起争议,事后还得你来擦屁股,何必了?弄个执法风险,还得不偿失。

  检查完毕后基本都会和企业有个交流,查了什么,什么依据,这里面纳税人一定要注意要依据,然后查这个依据是不是还有效,现实当中经常发现税务稽查人员中个别人不注重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点,还拿着已经作废文件来执法,甚至拿着所谓的内部交流材料来执法。

  检查完后,这还没有完,检查人员做的对不对,特别是依据及结论,还有稽查的审理部门来审,而重大的案件,比如罚款几百万,收税几百万的,还要拿到所在局的重案审理委员会来审,为什么这么做?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是一个道理,另一个道理是稽查局检查人员的结论要经过市局或省局重审委各部门的三堂会审,这样案子能做的更实一些,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有不同意见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到税务局去提交陈述申辩,我这个公众号里也写了许多陈述申辩,比如有个案子,股东卖股权的,当时没交个税,现在煤矿倒查20年,税务局发现了,找这个股东要税,我帮他写了,股东不是偷税,所以追溯只能是5年,过了五年,哪怕应当交,也豁免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你五年内怎么管的,为啥还没发现?如果说任何税收都可以无限期追溯,那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何在?就是这么个理。

  另外你和检查人员观点不一致,你把你的观点写上去,注意,要写,说有啥用了,左耳进右耳出,没有个记录的,这样审理人员左边是检查人员观点,右边是你的观点,就有了材料,就有了权衡,如果你不写,审理人员片面认为你也没有意见,那就按检查人员的意见来,你亏大了,我做重案审理多年,深有体会,税法是门复杂的学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不少全没理,就看你的水平与高度了。

  五、审理完了后,就是执行了,如果你还有异议,那就没办法了,只能听证的听证,复议的复议,诉讼的诉讼了。

  不少纳税人认为这样和税务局硬刚,以后会秋后算账,不能说这话没有道理,但是也是片面之言,有些时候这个税法啊,毕竟滞后于新业务模式,有的税务机关没有通权达变,就让你交税,不能说他没有道理,他如果不这样执法,他也担心自已有执法风险,这样你去复议了,去诉讼了,交给上级税务机关或法院来定,定啥就是啥,征就征,不征就不征,对他来说也是种放下责任的千金担,另外呢,这个税务机关也不是铁板一块,就拿你的意见来说,写上去,也有人赞同,也有人不赞同,就是个税法理解的问题,正如1000个税务人员分别去你单位检查,大概率是1000种处理意见,肯定有对,也有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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