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确认收入时,对应的款项尚未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也未到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无需确认应纳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
问题: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客户跟被审计单位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借:营业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营业收入。但是营业收入和工程结算的金额不一致。当营业收入的金额大于工程结算的时候,收入*税率就不等于销项税了。这时销项税是不是需要无票申报呢?还是可以借:工程施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咸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分析:目前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核算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
头等种是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应科目已到结算时点的部分计入应收账款;尚未到结算时点的部分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即头等种情况下,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毛利)都是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就是确认收入时资产负债同增一个增值税税额的数字。这种计提税金目的更多是从报表勾稽角度来考虑的。
另一种是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官方解读: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即,如果在确认收入时,对应的款项尚未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也未到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无需确认应纳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
这时,计提增值税的时点和工程结算挂钩,工程结算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而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时候不计提税金。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或销项税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交税费核算依照税法计算的税费,是否应该暂估负债也应该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关于负债的列报规定。实务中一般工程验工计价结算和收款权利的确定是密切相关的,收款权利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密切相关。具体操作种,超付的情况一般不会允许,超付会体现为业主的预付账款,会被列为问题重点关注。依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工程款收入,由于和业主确认的计税金额没有多大关系,并不能导致纳税义务产生的现金流很可能流出,也不符合广义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理论分析,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工程结算发生额勾稽才是恰当的,故营改增后,实际第二种处理应更为合理。但为了报表勾稽,头等种实务可能应用更多。
关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问题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如果上述会计处理满足37号28条金融工具列报抵消条件的,可以抵消。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附: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
注:原营业税下采用预收款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后有所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该文件还同时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就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来说有差异,应这个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应分别按各自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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