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易并非传统的经典合同方向与货物方向,资金方向一致,无论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也可能轻易让他相信自己是虚开,进而在笔录上承认自己虚开.概念思维的缺乏带来的代价是如此沉重,我们的纳税人,你在回答有没有真实交易和是不是虚开之前,能不能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开?什么是真实交易?他们的标准是什么?并将这些东西记录在笔录上.
由于概念思维的缺乏,故而对于到底如何界定真实交易和虚开,有些时候是跟着感觉走,比如,什么“资金回流”啊、什么资金流不一致啊、什么销售方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啊、什么货物流不一致啊、什么上游走逃失控啊…….等等等,五花八门,总之,真要定你虚开,有很多想不到理由,但是这些理由都不过是隔靴搔痒而已,因为这些东西在正常交易中都可以出现,较致命的理由我们将在文中介绍。咸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 某纳税人单枪匹马迎战
一稽查部门认定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阵仗和理由,仿佛无坚不摧、理直气壮,B公司老板说:“赵律师,你要不和税务机关沟通沟通一下”,我回答道:“给你一个简单意见,你看了后自行去沟通就可以了”;该老板看了后,雄赳赳气昂昂冲向税务机关,一人对战七八个业务能手,一番唇枪舌战,现场搞定,当场确定虚开的事实不成立,当场决定撤销两书。
2. 思维的转变
头些天,我和某个税务机关沟通一个法律问题,作为暖场的开场聊天,我故意请教了一些交易情况下的发票开具,这些交易本身合同方向、资金方向、货物方向肯定不一致,问之该如何开具发票,其中两人回答我: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必须一致,否则就是虚开,同时提及了一点:合同方向与资金方向、货物方向本身就必须一致,否则无论如何开票都是虚开。我立即回应两个问题:
1.合同方向、资金方向、货物方向完全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税法有权过问吗?
2.我刚刚说的那些交易,都是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下明文规定的,也是现在的民法典上明文规定的,难道他们授权纳税人虚开?
当然,后来他们也不再坚持三流一致了。
前面的两种情况,仅仅限于纳税人没有承认是虚开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一旦承认是虚开,则一切不是虚开的理由都不如一条构成虚开的理由:“他自己都承认了没有真实交易了,自己都承认是虚开了”,你还说那么多干什么?
3. 无语的自认
两年前,我接到某法官的一个咨询,大意是该纳税人抗辩说自己是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国家税款也没有损失,自己心里犯嘀咕。于是咨询我该案国家税款是否有损失,我回答说税款肯定损失了,并且告知其税款为什么损失了,金额该如何计算,但是同时非常含蓄地提醒到:该案未必是虚开。该法官回应道:是不是虚开你别管哈,当事人全都承认是虚开了,怎么可能不是虚开。当然,该案的纳税人悲催了,而时隔一年多后,我们再次遇到同类案件,很庆幸的是,该案并没有认定虚开。实际上,该案显然也不宜认定虚开,因为其遵照具体民商关系所表现的法律形式予以发票处理,这是税法适用的基本逻辑。
4. 岂有如此虚开?
某涉嫌虚开案中,纳税人供述子公司为母公司虚开咨询费发票价税合计几千万元,这不扯淡吗?子公司需要对母公司虚开咨询费发票吗?母公司咨询母公司如何理解坏账处理,付咨询费500万元,不可以吗?你充其量说我价格不合理,但你不能说我咨询是假的吧!
当然,这种咨询本身缺乏多少商业意义,但是不能因此说咨询本身是假的,如果说缺乏商业意义就是虚假交易的话,反避税规定中的所有交易都是虚假交易,其对应的发票开具都是虚开。
期待有一天,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试错态度能够深入国民的骨髓,尤其是概念思维和公理化体系思维,但是在此之前,我想说的是:
定你虚开的理由万千条,但较致命的一条是“你说你没有真实交易,你说你是虚开”,哪怕你根本不知道真实交易和虚开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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